自2015年起,被告人何在能以高于法定利率数倍的标准进行高利放贷,多次纠集被告人王红新(已故)、余显、李新咚等人,采取暴力相威胁或滋扰、纠缠、辱骂、恐吓、哄闹、聚众造势等软暴力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、随意殴打他人、阻碍他人生产经营等手段,实施了多起非法拘禁罪、破坏生产经营罪、寻衅滋事罪的违法犯罪活动,逐渐形成了以何在能为首,余显为重要成员,李新咚、何在林、何元、何在兵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,严重扰乱了麻城的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被告人何在能指使余显、何在林催收高利贷,余显、何在林使用言语辱骂、威胁、恐吓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、随意殴打他人、阻碍他人生产经营等手段逼迫多名被害人还债,应当以非法拘禁罪、破坏生产经营罪、寻衅滋事罪追究何在能、余显、何在林的刑事责任;被告人李新咚受何在能指使,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和殴打被害人,应当以非法拘禁罪、寻衅滋事罪追究李新咚的刑事责任;被告人何在兵、何元受何在能指使和安排,通过送花圈、放哀乐等形式到被害人家中滋扰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何在兵、何元的刑事责任。
麻城市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人民监督员、公安干警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。该案法院将择期宣判。